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19號
- 上訴人
- 長松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鴒鍹
- 被上訴人
- 陳李美花
- 訴訟代理人
- 陳虹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如附表一所示,嗣本院判決如附表一所示,則上訴人就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提起部分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1萬8610元(計算式:
695萬元+333萬元+57萬1290元+26萬7320元=1111萬861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25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
訴。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以
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附表一:(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被上訴人起訴請求 本院判決 訴訟標的價額 1 上訴人應將如附表二、三所示地號之土地交付予被上訴人使用,並應交付土地所有權狀正本予被上訴人。 上訴人應將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土地及土地所有權狀正本交付予被上訴人 695萬元+333萬元 2 新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邑公司)應將如附表二、三所示建號之建物交付予被上訴人使用,並應交付房屋鑰匙、社區大門鑰匙及門禁卡(電磁卡或感應扣)與房屋所有權狀正本予被上訴人。 新邑公司應將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建物、房屋鑰匙、社區大門鑰匙、門禁卡(電磁卡或感應扣)及建物所有權狀正本交付予被上訴人。 3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57萬12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112年9月1日起至交付如附表二所示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被上訴人3425元。 新邑公司應給付被上訴人6萬9825元,及自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 新邑公司應給付被上訴人64萬11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112年9月1日起至交付如附表二所示建物之日止,按日給付被上訴人3425元。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57萬1290元,及自112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9月1日起至交付如附表二所示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被上訴人3425元。 57萬1290元 5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6萬73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112年9月1日起至交付如附表三所示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被上訴人1615元。 新邑公司應給付被上訴人57萬1290元,及自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9月1日起至交付如附表二所示建物之日止,按日給付被上訴人3425元。 6 新邑公司應給付被上訴人26萬73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112年9月1日起至交付如附表三所示建物之日止,按日給付被上訴人1615元。 第4項及第5項所命給付,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7 訴之聲明第5項、第6項所命給付,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另一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26萬7320元,及自112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9月1日起至交付如附表三所示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被上訴人1615元。 26萬7320元 8 新邑公司應給付被上訴人26萬7320元,及自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9月1日起至交付如附表三所示建物之日止,按日給付被上訴人1615元。 9 第7項及第8項所命給付,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其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附表二: 坐落地段 地號/建號 權利範圍 土地 臺中市龍井區龍岡段 1075地號 全部 土地 1068地號 10000分之487 土地 1051地號 10000分之450 土地 1069地號 10000分之487 建物 689建號(門牌號碼為臺中市○○路○段000巷0號,房屋編號第B5棟) 全部 附表三: 坐落地段 地號/建號 權利範圍 土地 臺中市龍井區龍岡段 1050地號 10000分之696 土地 1068地號 10000分之16 土地 1051地號 10000分之70 土地 1069地號 10000分之16 共有部分 708建號 10000分之498 建物 679建號(門牌號碼為臺中市○○路○段000號3樓之3,房屋編號第C戶3樓)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