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江彥儀
- 法定代理人蔡吉茗
- 當事人力偉鈞有限公司、蔡漢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力偉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吉茗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漢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鉅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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