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3號
- 聲請人
- 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愛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長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聲字
第103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所
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聲字第103號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長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聲字
第103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所
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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