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3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李婉玉

聲請人
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愛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長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聲字

第103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所

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