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王詩銘
- 當事人王美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吳梓生律師 相 對 人 王美嬋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與金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49號),聲請命相對人墊付費用,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墊付聲請人為金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新臺幣6,626元。 理 由 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為金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日以112年度司裁全聲字第42號裁定選任吳梓生律師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訛。又本件特別代理人陳報所支出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6,626元,並提出本院閱卷室證明單282元、本院規費收入即裁判費6,280元收據、臺中○○○○○○○○戶政規費繳納證明收執聯3 0元(見本院卷第134、139至143頁),並裁定命相對人墊付前揭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支出之費用6,626元,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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