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47號
- 原告
- 蔡陽卿
一、原告與被告葉建和、鑫誠不動產有限公司、黃柏源、賴承諺、許召楚、高浚承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51,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黃柏源、賴承諺、許召楚、高浚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047號
一、原告與被告葉建和、鑫誠不動產有限公司、黃柏源、賴承諺、許召楚、高浚承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51,8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黃柏源、賴承諺、許召楚、高浚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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