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陳宗賢
- 當事人蔡陽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47號 原 告 蔡陽卿 一、原告與被告葉建和、鑫誠不動產有限公司、黃柏源、賴承諺、許召楚、高浚承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51,88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黃柏源、賴承諺、許召楚、高浚承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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