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鄭百易
- 當事人聚悅方庭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50號 原 告 聚悅方庭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信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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