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8號
- 原告
- 林漢崇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鄭揚帆、張順超、凱丞開發有限公司、宸鏞開發有限公司、長生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龍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0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08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鄭揚帆、張順超、凱丞開發有限公司、宸鏞開發有限公司、長生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龍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0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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