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47號
- 原告
- 永奇昌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志偉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2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1,5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