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88號
- 原告
- 王台德
- 被告
- 環球亞洲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發隆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又次按董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起訴請求確認董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316號、97年度台抗字第820號、100年度台抗字第1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足額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董事關係、董事、董事長及清算人之委任關係均不存在。依上開說明,核其性質屬財產權訴訟,然原告並未釋明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若干,本院尚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為徵收裁判費之計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元後,尚欠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