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39號
- 原告
- 三中港奧特萊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久一康洋
- 訴訟代理人
- 莊凱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律瑩律師
- 被告
- 張群喬即凱喬餐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積欠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群喬即凱喬餐飲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6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6,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