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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股份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李婉玉

  • 原告
    魏榮裕
  • 被告
    謝采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22號 原 告 魏榮裕 被 告 謝采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登記其名義之綠登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綠登公司)股份10萬股(下稱系爭股份)轉讓予原告。揆諸上開規定,參以綠登公司股份每股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元,此有綠登公司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計算式:10萬股×10元=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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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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