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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2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鍾宇嫣

原告
奇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瑞澤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7,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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