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8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蔡孟君

原告
林宏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富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8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