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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王詩銘

原告
恩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畯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6萬3,264元。

理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27萬6,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萬3,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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