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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潘怡學

原告
峰晟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睿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鈞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2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78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41,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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