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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3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曹宗鼎

原 告
大創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國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家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萬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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