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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95號

返還押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蔡嘉裕

原告
呂佳儒
原告
錫儒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高玉艷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
複代理人
古富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德琪、永安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呂佳儒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告錫儒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2,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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