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95號
- 原告
- 呂佳儒
- 原告
- 錫儒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高玉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東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古富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德琪、永安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呂佳儒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告錫儒玉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02,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各該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