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06號
- 原告
-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博鈞
- 被告
- 三鼎紅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函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按原告起訴狀所載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73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112年8月28日星期一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