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25號
- 原告
- 鐙陽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錦源
- 訴訟代理人
- 林亮宇律師
李秉謙律師
當事人(被告春陞營建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625號
李秉謙律師
當事人(被告春陞營建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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