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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李悌愷

原告
鐙陽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錦源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李秉謙律師

當事人(被告春陞營建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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