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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王金洲

原告
陳勝郎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7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1,2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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