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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6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吳金玫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欣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錸國際有限公司、吳佳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萬6,6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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