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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0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夏一峯

原告
采越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豪
代理人
胡昇寶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神奇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神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奇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神奇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神奇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3萬18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5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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