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43號
- 原告
- 柴可汗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冠傑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木時國際建材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227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260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萬14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