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
    林財源

  • 原告
    巨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09號 原 告 巨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財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日鉦泰機電有限公司、邱世聰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0,29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3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林奕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