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0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被告
- 泉勝木工股份有限公司
李忠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萬6571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7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