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號
- 原告
- 達闊友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寶汝
- 訴訟代理人
- 李學鏞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彩雲律師
- 被告
- 陳莊萬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紀錦英;是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茲因原告起訴狀記載其於民國97年間以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買受系爭土地,併參以系爭土地自102年至111年間之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變動不大,有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內容可佐,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前揭交易價額為準而核定為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