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6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許惠瑜

原告
安頡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恬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陳貞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宇哲、陳杏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3,475元(計算式:聲明第1項請求1,121,420元+聲明第2項請求962,055元=2,083,47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3,4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靖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