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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許石慶

原告
東霆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洺震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勝騏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萬38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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