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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蔡嘉裕

原告
施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婉苓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硯灃空間設計工作室即徐萩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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