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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陳僑舫

原告
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敏雄
原告
魏麗珍
原告
鄭耀森
原告
紀貴鳳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心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婉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賠償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原告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新臺幣(下同)187,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原告魏麗珍請求354,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原告鄭耀森請求354,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原告紀貴鳳請求348,4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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