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謝慧敏
- 法定代理人江堅楠、朱品傑
- 原告大發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高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72號 原 告 大發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堅楠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 原 告 高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品傑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晟智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大發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志股份有限公司各自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71萬元、132萬9480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929元、1萬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葉卉羚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