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應收帳款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
    吳怡嫺
  •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 原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應收帳款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待補正之情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惟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萬631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442元,原告應如數繳納。 二、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顯然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爰請原告依被告人數 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林佩倫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