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29號
- 原告
- 紀家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進賜即永利工程行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不併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252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進賜即永利工程行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不併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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