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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劉承翰

  • 當事人
    紀家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29號 原 告 紀家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進賜即永利工程行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不併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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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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