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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29號

返還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劉承翰

原告
紀家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進賜即永利工程行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不併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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