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林修平
馬佳毓
陳翊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丞宏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83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1,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1,6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38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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