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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8號

請求許可執行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林秀菊

原告
韓商‧株式會社TTS (Thermal Technology SystemCo., Ltd.)
法定代理人
林有東(Lim You Dong)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俞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思瑜律師
被告
世界中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文煥

上當事人間請求許可執行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許可強制執行之外國民事判決為給付金錢之判決,故

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外國民事判決命被告給

付之金額折合起訴時新臺幣數額為據,而該外國民事判決係命被

告給付原告美金638,907元及其利息,則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2

年1月30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30.395新臺幣換

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19,578元(63

8,907×30.395=19,419,57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82,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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