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8號
- 原告
- 韓商‧株式會社TTS (Thermal Technology SystemCo., Ltd.)
- 法定代理人
- 林有東(Lim You Dong)
- 訴訟代理人
- 徐宏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俞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思瑜律師
- 被告
- 世界中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金文煥
上當事人間請求許可執行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許可強制執行之外國民事判決為給付金錢之判決,故
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外國民事判決命被告給
付之金額折合起訴時新臺幣數額為據,而該外國民事判決係命被
告給付原告美金638,907元及其利息,則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2
年1月30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30.395新臺幣換
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19,578元(63
8,907×30.395=19,419,57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82,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