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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04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林萱

原告
大安鐵櫃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劉亭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黃勃橖律師

楊亭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勵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訴訟標的價額,應加計原告請求之本金,及計算至本件起訴前一日之利息。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73萬9,397元【計算式:160萬元+111年3月4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2年11月30日止之利息13萬9,397元(160萬元×5%÷365日×636日=13萬9,3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73萬9,3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依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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