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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陳怡伶
原告
詹秀予
原告
張玉雲
原告
陳建宏
原告
劉佳雯
原告
張舒菁
原告
林維立
原告
林欣蓉
原告
張雪芬
原告
楊智凱
原告
林岑旻
原告
林美婷
原告
傅湘蓉
原告
陳達弘
原告
陳肇聯
原告
羅瓊如
原告
羅瓊君
原告
陳佑安
原告
林宜芳
原告
王振堃
原告
張茹喻
原告
張建國
原告
詹智凱
原告
許子鈞
原告
管竤嘉
原告
古杏蘭
原告
黃慧雯
原告
楊書杰
原告
許瑋真
原告
鄭宇倫
原告
莊凱程
原告
許童欣
原告
楊絜任
原告
劉士弘
原告
張羽捷
原告
陳奕樵
原告
張文祥
原告
詹惠真
原告
劉玿顯
原告
劉少喬
原告
易慈珮
原告
陳奕壇
原告
郭婉婷
原告
周易資
原告
原永逸
原告
邱惠瑀
原告
范淑亭
原告
易岱瑩
原告
劉旭凱
原告
劉旭國
原告
黃育康
原告
詹益鳴
原告
詹盈虹
原告
張智琦
被告
承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附表「各自應繳納裁判費」欄所示裁判費,另原告可選擇共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1,98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於同一訴訟程序起訴或應訴,但共同訴訟人與相對人間乃為各別之請求,僅因訴訟便宜而合併提起訴訟,俾能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係單純之合併,其間既無牽連關係,又係可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由共同原告所提起或對共同被告所提起之訴是否合法,應各自判斷,互不影響,其中1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1人之行為及關於其1人所生之事項,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各共同訴訟人間之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各自獨立,亦得合併加計總額核定訴訟費用,予共同訴訟人選擇,避免有因其1人不分擔訴訟費用而生不當限制他共同訴訟人訴訟權之虞,並與普通共同訴訟之獨立原則有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各項訴之聲明所依據之事實基礎及法律關係,均為獨立之請求,其中一人之訴訟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訴訟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核屬普通共同訴訟,揆諸前揭意旨,應分別徵收裁判費。本件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分別徵收各如附表「各自應繳納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惟若原告選擇合併加計訴訟標的總額核定訴訟費用者,則訴訟標的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萬1,0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李噯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姓名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各自應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 1 陳怡伶 40,597元 1,000元 2 詹秀予 40,597元 1,000元 3 張玉雲 40,597元 1,000元 4 陳建宏 40,597元 1,000元 5 劉佳雯 40,597元 1,000元 6 張舒菁 40,597元 1,000元 7 林維立 40,597元 1,000元 8 林欣蓉 81,194元 1,000元 9 張雪芬 40,597元 1,000元 10 林岑旻 20,298元 1,000元 11 林美婷 20,299元 1,000元 12 傅湘蓉 40,597元 1,000元 13 陳達弘 40,597元 1,000元 14 陳肇聯 40,597元 1,000元 15 羅瓊如 20,298元 1,000元 16 羅瓊君 20,299元 1,000元 17 陳佑安 40,597元 1,000元 18 林宜芳 40,597元 1,000元 19 王振堃 40,597元 1,000元 20 張茹喻 40,597元 1,000元 21 張建國 40,597元 1,000元 22 詹智凱 40,597元 1,000元 23 許子鈞 40,597元 1,000元 24 管竑嘉 40,597元 1,000元 25 黃慧雯 40,597元 1,000元 26 楊書杰 20,298元 1,000元 27 許瑋真 20,299元 1,000元 28 鄭宇倫 40,597元 1,000元 29 許童欣 40,597元 1,000元 30 楊絜任 40,597元 1,000元 31 劉士弘 40,597元 1,000元 32 張羽捷 40,597元 1,000元 33 陳奕樵 40,597元 1,000元 34 張文祥 40,597元 1,000元 35 詹惠真 40,597元 1,000元 36 劉玿顯 40,597元 1,000元 37 劉少喬 40,597元 1,000元 38 易慈珮 40,597元 1,000元 39 陳奕壇 40,597元 1,000元 40 郭婉婷 40,597元 1,000元 41 周易資 40,597元 1,000元 42 原永逸 40,597元 1,000元 43 邱惠瑀 40,597元 1,000元 44 范淑亭 40,597元 1,000元 45 易岱瑩 40,597元 1,000元 46 劉旭凱 40,597元 1,000元 47 劉旭國 40,597元 1,000元 48 黃育康 40,597元 1,000元 49 詹益鳴 40,597元 1,000元 50 詹盈虹 40,597元 1,000元 51 張智琦 40,597元 1,000元 52 楊智凱 40,597元 1,000元 53 古杏蘭 40,597元 1,000元 54 莊凱程 40,597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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