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68號
- 原告
- 劦翊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榮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昱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935,918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26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昱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935,918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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