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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0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鳳宜
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萬5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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