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17號
- 原告
- 安禾艾斯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采珍
- 被告
- 蔡吉茗
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依原告所提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書可知,其買
賣總價為新台幣(下同)7,73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
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3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7,5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