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75號
- 原 告
- 安締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玲
- 訴訟代理人
- 邱竑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安衛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37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安衛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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