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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8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曹宗鼎

原告
陳紗娜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被告
新生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光爛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一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6樓之1、6樓之2遷讓返還原告。」,則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房屋之價額即該房屋課稅現值」核定之,而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175萬7000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5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424元。而訴之聲明二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萬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被告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依同法第77條之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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