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09號
- 原告
- 山水森林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約翰
- 被告
- 晶璽投資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昌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兩造間約定之買賣標的交易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0萬元(計算式:3620萬+480萬=4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萬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