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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5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李悌愷

原告
聖傑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江
訴訟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張晁綱律師

當事人(被告冠龍塑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08,20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2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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