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5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鍾宇嫣

原 告
欣立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微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順通風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59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萬6,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萬0,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