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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7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林宗成

原告
恆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源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1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2,0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0,29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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