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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01號

請求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夏一峯

原 告
杰恩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書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越物流包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萬7250元【詳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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