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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99號

遷移公司地址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蔡孟君

原告
李啓源
被告
固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西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移公司地址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為:「請准將被告公司地址所在地:臺中市○○區○○里○○○路000號4樓遷移。」,屬公司所在地之變更,而有一定之財產價值,應屬財產權訴訟,惟其價值則難以估算,則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從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張西得之最新戶籍謄本,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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