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99號
- 原告
- 李啓源
- 被告
- 固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西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移公司地址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為:「請准將被告公司地址所在地:臺中市○○區○○里○○○路000號4樓遷移。」,屬公司所在地之變更,而有一定之財產價值,應屬財產權訴訟,惟其價值則難以估算,則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從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張西得之最新戶籍謄本,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