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江彥儀
- 當事人陳珮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09號 原 告 陳珮君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抹青農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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