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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11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陳學德

原告
臺中市新社區菇產銷班第七班
法定代理人
黃明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22,6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7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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